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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上,旧办法(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开发区外的企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而新办法则采取统一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即现在是不是在某高新区里注册已经不再是这些企业获得认定的条件之一了,开发区外的“准高新技术企业”也有机会和“区内企业”共同竞争高新技术企业,从而获得交税方面的优惠。可以说,“新办法”扩大了认证范围。
第二个是新办法出台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成了确定企业产品是否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依据,它替代了原来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扩大了范围,申报领域也扩大了。值得注意的是,高技术服务业领域被纳入其中,如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接受委托研究开发等技术服务收入都纳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这就使一些从事共性技术、现代物流、集成电路、业务流程外包、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公共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企业能够申请加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行列。
然后是突出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比例的要求。“新办法”以销售收入的规模,分别规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另外,“新办法”还特别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其次是“新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定了一般要求、必须满足的客观数量条件和偏向主观考察的条件。一般要求方面,要求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进行持续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要拥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必须满足的客观数量条件也被称为门槛条件,企业必须在近3年对其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并购、受赠和5年以上独占许可。这两点应该讲是“新办法”对未来高新技术企业要获得认可与优惠的更高审查条件与要求。
此外,“新办法”中,“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调整为第六项,名称由原来的“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调整为现在的。在“新办法”中,“现代农业技术”条目已经取消;原办法中的第十一项“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修改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原办法中的“海洋工程技术”和“核应用技术”已取消。
北京易恒信认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建国表示,过去,不少企业为了享受优惠政策,把注册地选在了高新区,而把企业安在园区外。这对园区外的地方政府来说,显然不够公平,因为他们提供了资源却留不住税收;没有税收,自然难以投入更多的资源支持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打擦边球的企业来说,如果不是出于无奈,没人愿意把头和身子分开自找麻烦。”赵建国说。
有关“新办法”对“园区内外”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是不是会让大量高新技术企业“抛弃”高新区的担心,赵建国表示大可不必。他说,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常常需要同行互相配合。高新区内的优秀企业相对集中,企业可以很容易找到合作伙伴,解决难以独立完成的技术难题。而且,园区内外提供的服务水平也有明显差别,高新区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明显较大,可以帮助企业申请到一些科技计划基金的扶持,对企业来说是个很好的“管家婆”。
比如某上市公司子公司为原标准下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7年,公司的利润理想模型:假设应纳税所得额=利润为1亿元,该公司当年仍在免税期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以后,由于该企业无法达到高新认定的新标准,被取消高新资格,则同样1亿元的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比2007年度新增所得税税率为负2500万元。如果该公司在2007年已经进入了所得税减税阶段,则按照新所得税法实施前的高新企业一般优惠税率15%计算,2007年应缴所得税款为1500万元,同样的利润在两个年度仍有1000万元的差距。
对此,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永华在其博客上指出,2007年以前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应该做好以下几点来应对新办法的实施:如果基本符合条件的,应该马上参加复审,以期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政策的延续性;另外高新认定规则只会原来越严格和复杂,只有拿到了最新的高新资格证书才是最保险的;如果企业与最新的高新认定标准差距很大的话,要抓紧利用现有的时间积极策划并调整,待时机成熟时立即申报,切不可等到到期了再去申报,一旦不符合极易造成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延续,企业将承担高额的税收成本。
同时,他还提醒这些高新技术企业:2007年底前取得高新企业资格证书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限内的继续有效,可以申请重新认定也可以到期重新申请认定。老的高新资格证书一般期限为2年,那么到期后需要按照新的标准重新做认定,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将无法继续享受优惠政策,无论是否在5年的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期内。在2008年以后取得高新资格证书的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的老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成功的,可以继续享受原有的定期减免税政策;但前提是高新证书还在有效期内而且是2007年底前取得的,或者重新通过了高新认定。
鉴于高新复审认定成功与否对于公司利润的影响巨大,因此在“新办法”实施后,极有可能出现一些原有高新资质的公司,由于达不到高新认定的新标准,为了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将原有公司的有关业务或组织结构进行分解或合并,剥离出符合高新标准的部分进行认定。甚至还有可能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新办法明确规定有以上行为者,将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